未成年前,監護權自然歸屬於家長,成年之後,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;有鑒於心智障礙者欠缺辨別是非善惡及處理自己事務的能力,基於保護立場,法律從意思能力程度做基準,制定監護/輔助宣告的制度。

經法院裁定社會局為輔助人之後,社工開始提供小育相關生活協助。因為疾病的困擾,讓他想要離開機構獨立生活;因在台無任何親屬而無家可歸,更因生活自理能力不佳而不適合在外租屋居住。社工多次來回於安置機構間,與機構照顧人員一同想了許多方法,希望讓小育能夠穩定待在機構。在這段過程中,社工經常覺得挫折,一年下來,也陪小育搬了五次家。

幸運的是,經過機構專業人員和社工的共同努力下,小育除狀況逐漸穩定外,生活作息也較有規律;同時,還開始了打掃公園的工作訓練,從一開始只能工作一個小時,到可以持續一個上午,都是經過許多磨合的成果。

有了獎勵金、生活目標及成就感,小育的情緒表現穩定許多。最近開始學習管理自己的金錢,透過討論了解想要與需要的不同,對於使用金錢有更周全的規劃了!期待小育繼續穩定生活,甚至可以進入職場,或許有獨立展翅的一天。

社工員 黃子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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