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/輔助的用意,在於維護當事人的權益,並非取代法律上的扶養義務;雖然,相關家屬可因當事人過去的不適當行為而依民法1118-1條文,提請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。

阿忠因故而裁定由社會局擔任監護人,且經法院裁確定部分家屬無需負擔扶養義務;而其又無存款且原生家庭經濟狀況不佳,在與家屬討論醫療方向的過程中,與會家屬認為監護人理應為扶養義務人,在經歷多次溝通及說明後,家屬終能理解,也願意為阿忠的醫療費用做相關努力。

在服務輸送過程中,不論是機構端或家屬都認為監護人就是扶養義務人,甚至還因為這樣的誤解,而向法院提請監護/輔助宣告裁定且指明社會局擔任監護/輔助人;或許是因為監護人的角色一直都是父母,才會被混淆;也期待透過這樣的說明,讓大眾可以對於監護人和扶養義務人的角色更加了解。

社區照顧組組長 劉鴻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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