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,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,就法律上是無行為能力人,需由監護人肩負其未來之照顧責任。

圓圓離婚後育有兩子,每日早出晚歸,努力兼職賺錢,只為了能給孩子更好的生活品質,卻在某日外出路上不幸發生車禍,導致圓圓一夕之間成為植物人,日常生活無法自理,需旁人協助照顧,一時之間家中陷入愁雲慘霧當中。

在圓圓被安置至長照機構後,因領有一大筆保險理賠金,家屬不知道如何妥善運用之外,甚至對圓圓車禍後的照顧費用支付及醫療處置意見不一,導致家庭不睦並提改定監護,為確保圓圓的最佳照顧權益,後經法院裁定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擔任監護人。

監護社工協助代管財務、支應相關費用,不讓圓圓的財產被隨意使用外,也透過家屬會談,針對圓圓未來的護養療治、醫療決策等方面達成共識,更確保圓圓在未來可以有更合宜的照顧模式,度過一個有尊嚴的人生。

社工員 邱雯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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